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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quo以案说法rdquo由李

说明:本文原创作者三一,感谢交流分享

“以案说法”

由李“医生”非法行医案引发的思考

案情

回顾

李“医生”非法行医案共经历了行政处罚阶段、行政复议阶段、行政诉讼阶段和执行阶段四个过程,是一起案情简单程序复杂的案例。引发本案的事由还要从群众的举报说起。

(一)案情调查和行政处罚

年6月28日,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接郭某某举报:称年6月26日其妻子韩某某在李“医生”家针灸后医院就诊,怀疑李“医生”非法行医。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行政执法人员立即对李“医生”是否非法行医和举报人举报的事实进行了核实。在核实的过程中获知:李“医生”家中祖传中医,她从事中医针灸诊疗活动多年,知道人体的一些“穴位”,但其对于操作不当的针灸治疗可能对病人导致的严重后果却一无所知。年6月26日,李“医生”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家中为韩某某针灸。年8月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执法人员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某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李“医生”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元和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复议

年10月,李“医生”委托其丈夫侯某向当地县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所做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做出了“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

(三)行政诉讼

年1月,李“医生”因不服卫生健康和体育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向当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不存在开办诊所非法行医的事实,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还其公道,撤销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而在固定地点长期用针灸、拔罐等方式为他人做治疗,并收取费用事实清楚,该行为属于行医,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而原告李“医生”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当地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医生”的诉讼请求。

(四)主动执行

李“医生”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15天的上诉期内,于年7月13日主动履行了没收违法所得元和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至此,历经一年有余由医疗纠纷引发群众举报的非医师非法针灸案告一段落。

案例评析

Law

李“医生”承认自己多年给病人针灸的事实,但拒不承认针灸是医疗行为。她认为:给认识的熟人针灸祛病是件功德无量的好事,有没有取得行医资格并不影响她为主动上门求医的乡邻通过“扎针”缓解病痛。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李“医生”拒不接受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期内,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后,在诉讼期内提起了诉讼。

(一)“批复”在违法事实认定中的有效运用。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阶段和诉讼阶段,李“医生”提出针灸并非医疗活动,在家给乡亲熟人看病是本地民间的“针挑放血”行为,没有触犯法律谈不上违法。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办法监发〔〕9号)文件中第二条规定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灸、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医灌肠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此批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定性提供了准确方向,对行政执法机关在选择正确适用法律依据方面起到了指引作用。

(二)采用多种送达方式在规定时限内送达执法文书。行政处罚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是行政处罚的关键环节,是程序合法的要求。在李“医生”拒不接受《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执法人员通过和李“医生”居住地村委会沟通协调,在其居住地村委会委员陪同下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将法律文书留置在当事人住所,并用影像记录了执法全过程。在无法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执法人员在规定时限内采取了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

(三)执法记录仪音像记录在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中的关键作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制定是国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大举措。本案中,以文字记录形成的案卷材料对李“医生”非法行医的时长未做具体的定论,但经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执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进行梳理发现,李“医生”在不同时间的视频资料中多次提到其“非法行医”时间超过三个月的事实。音像记录对执法人员使用自由裁量权作出处罚结果起到了支撑作用,搭建了本案完整的证据链条。

(四)经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综合提升了行政执法人员应诉抗辩能力。随着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大力推进,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理念的不断深入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水平的逐渐提升,群众采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方式维权的案例会越来越多。在这种形势下,行政执法人员不仅要提升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和人员的办案能力,同时要通过学习诉讼法律知识来提高在复议阶段和诉讼阶段的应诉抗辩能力。把应诉作为行政执法工作的一部分,积极应对。本案的被处罚人李“医生”虽用尽其能够行使的全部法律手段,但最终行政执法人员经受住了司法审查,该案件不仅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特别是程序合法、办案严谨为胜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思考与建议

经过复议和诉讼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被处罚人在上诉期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缴纳了罚款,但行政机关是否要加处罚款?逾期日应从什么时间节点起算?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告知,被处罚人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则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也载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在实践中,对上述内容的理解出现了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认为,行政机关应该逾期加收罚款。理由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送达当事人时就发生法律效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在当事人寻求权利救济的同时要申请行政处罚决定的中止执行,如当事人没有向有关机关提出过中止执行申请,行政机关就应加处罚款,从《行政决定书》送达15日后第二日起算加处罚款。

另一种情况则认为,行政机关不应加收罚款。理由有二:第一,《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可以”不是“应该”,即行政处罚机关可以选择加处也可以选择不加处;第二,通过复议和诉讼的行政处罚案件,因为当事人在法律赋予权利的时间内一直在寻求法律救济手段,《行政处罚决定书》真正生效的时间是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规定的上诉期届满后,如被处罚人在上诉期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就没有逾期,不应加处罚款。

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在二者之间应如何选择执行,应该遵循的标准到底是什么?经过查找大量的法律法规,发现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在诉讼期间应否计算问题的答复》(〔〕行他字第29号)中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加处罚款属于执行罚,在诉讼期间不应计算。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据此做出了不加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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