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律师梁雪香周某某故意伤害一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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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故意伤害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祥昊律师事务所接受周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发回重审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以来,我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查阅了案卷资料,综合分析,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依法对此进行详细认真的核实,依法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窦某某的死亡为周某至、周某某导致。

(一)医院治疗时的情况相差甚远。足以证明在窦医院时身体状况远远不是尸检报告反映出来的情况,医院检查和简单救治之后到窦某某死亡的这段长达三十几个小时的时间里,在窦某某身上到底还发生过什么事?辩护人仔细陈述分析如下。

据年1月7日矿区刑警队史利文和刘世伟出具的情况说明,年4月14日下午18时,他们“随同窦某某做了相应的包扎和外伤处理,进行了各项必要的身体检查,经过X光透视、CT、B超、血压、心电图等检查,得出的结论是窦某某右侧三个肋骨骨折迹象,肋间隙正常,头部局部破裂,左侧肱骨外侧骨折,医生仔细看了X片,认为伤情无大碍。未见明显异常,不需要住院治疗,肋骨骨折可自行愈合。”接着,凌晨一点到两点半,还是这两位民警对窦某某进行了第一次讯问,这次讯问,窦某某对其强奸我的当事人的妹妹一事矢口否认。4月15日中午,民警在其身体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了第二次讯问,这次,窦某某的态度大转变,完全承认了其强奸行为,并且承认强奸行为不止一次,从矢口否认到完全承认,原因是什么?期间,窦某某是否被带至刑警队讯问,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需要有证据来证明,就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不足为证。

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还记载当日下午19时左右,他们将窦某某送至看守所,由于看守医院。当晚深夜,窦某某病情急转直下,直到呼吸衰竭死亡。这一个小时里,窦某某究竟在哪里?怎么度过的?是否进入过看守所,有无被其他人殴打过,需要看守所出具相关书证来证明。辩护人阅卷时注意到省高院的文书记载,看守所的材料又记载窦某某左胸三根肋骨骨折,头部缝合四针,医院的不符。尸检报告体现出的头部缝合四针,左肘后缝合四针,此伤的来源没有明确。

至此,就医院首诊记录和尸检报告以及看守所材料,记载窦某某的伤情各不相同,首诊为右侧6、7、8根肋骨骨折,并且各项检查证明当时其不存在有可能致命的血气胸。但尸检报告称左侧6、7肋骨骨折,右侧5、6、7、8、9、10肋骨骨折,还有尸检报告里提及的两处缝合伤,辩护人有理由相信这多出来的伤应为他人导致。这个时间段里能接触到死者的就是侦查员和看守所人员,因此要求进行核实。补侦卷里又有一份情况说明,说明是因为尸检报告更详细,所以就得出了六根肋骨骨折(其实是八根)的结论,辩护人认为这是解剖医学问题,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不能解答此问题,公安机关又是利害关系人,其情况说明不宜采信。

呼吸功能衰竭是有一个过程的,不会瞬间衰竭,常识告诉我们,窦某某的呼吸功能衰竭状态不会从4月14日持续到4月16日,一个三根肋骨骨折的人可以行动可以被带着走来走去,这可以理解,但是一个八根肋骨骨折并且血气胸的病人绝对不能到处走动的。辩护人认为窦某某的死亡是由于4月14医院之后的这三十几个小时里被他人殴打致八根肋骨骨折,导致血气胸,雪上加霜,呼吸功能衰竭,而在医院后,医院又不负责甚至草菅人命导致其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

(二)依据尸检报告,窦某某的死因是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因此辩护人认为窦某某的死亡,医院。

某市市公安局的(晋)公(阳)鉴(法尸)字()5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对于窦某某的死因作出如下鉴定意见:窦某某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打击胸部,造成双侧肋骨骨折、右肺破裂、右侧血气胸,致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辩护人代理过多起伤害案件,肋骨骨折导致肺部破裂、血气胸的伤情,医院及时救治:1.保持呼吸道通畅,吸氧。2.迅速建立静脉通路,抗休克治疗。3.如有呼吸困难,可行气管切开或气管插管术。4.如为开放性气胸,迅速闭合创口。5.胸部出现反常呼吸,行肋骨牵引或肋骨固定,依据现在的医医院医院的条件,伤情是完全可以得到控制且治愈的。医院没有对其实施积极救治,而是任期伤情恶化直至死亡。辩护人的这个观点是有证据支持的,补侦卷里矿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年11月5日和年1月7日出具的两份情况说明可以证明,在办案医院后,医生对其进行了简单救治,直至4月16日,医院未对窦某某实施任何救治,情况说明还一再提及因为没有人给其交医疗费,对其进行检查和治疗都是草率的,甚至连一张病床都不给,医院是治病救人的地方,不能因为不交治疗费就任其病情恶化而不顾,因此,医院对窦某某的死亡难辞其咎。

(三)、就补侦的关于窦某某救治过程的情况说明,窦某某在被周某至等人殴打以后,状况并不能致其死亡。

检查结果为右侧6、7、8三根肋骨骨折,医生认为伤情无大碍,不需要住院治疗,并且认为其骨折伤可以自行愈合。4月15日凌晨,从窦某某第一次讯问笔录看,他思维清晰,签名笔迹看,繁体字都写的完全正确,身体确实无大碍。第二次讯问笔录,公安机关认为“窦某某身体情况良好,能自行走动、上厕所,”并且不羁押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才决定刑事拘留,因何到达看守所后,看守所又以左侧肋骨三根骨折,头部外伤,行动不便而拒收?这行动不便究竟是什么导致的?

因此,辩护人认为,窦某某的死亡另有原因,并非周某至周某某等人殴打而致。被告人周某至周某某等人只应对其殴打窦某某导致三根肋骨骨折负轻伤害的责任,不应对其致死负责,这样才能体现我国法律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四)、本案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周某某用角铁殴打被害人的胸部。

1、宋淑英宋淑琴姐妹的证言前后不一,据此证明我的当事人用角铁殴打窦某某,是很不公正的,也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证据的采纳的规定,她们二人的询问笔录辩护人的案卷里各有四份,但前三次均没有指证周某某殴打被害人,二人统一到年6月11日的询问笔录,才一致指证周某某拿三角铁殴打被害人,这样的证言不能采信。

2、孙某是利害关系人,供述前后不一,其证言不与其他证言形成证据链条的情况下不足以采信。今天的庭审也能证明孙某的供述多次反复,很多细节各不相同,足以证明他的供述不真实不客观。另外,辩护人注意到本案在企图证明究竟是谁为殴打被害人的主犯时,完全疏忽了被害人窦某某的陈述,辩护人注意到年4月15日窦某某在讯问笔录里陈述“这名女子的哥、表哥打的我的腰,她哥和表哥是用我家的三角铁打的我”,据此,孙某是参与了殴打的,且用的是三角铁,至于是谁的行为打断了被害人的肋骨,现有证据不足以查明。

3、庭审时公诉机关出示的实物证据角铁不能认定为本案的作案工具。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实物证据角铁系办案单位依据孙某的供述提取的,但提取该物证时并未待孙某到现场,该角铁又没有经过被告人的辨认确认。更重要的是当庭三被告均否认该角铁为当天被周某某拿来砸被害人家具等的工具。因此,认定周某某用角铁殴打窦某某证据不足。

无论证人证言,还是被告人供述,还是实物证据,均无法形成证据链条,因此公诉机关证明不了周某某用角铁殴打被害人的胸部,辩护人认为周某某不应对其死亡承担责任。

二、从周某某强制措施的改变来看,周某某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责任。

辩护人注意到,被告人周某某在年5月30日由刑事拘留转监视居住,也就是说明公安机关认为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不足以有社会危险,这能证明周某某并非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要责任人,但之后的12月25日,却再次被刑事拘留,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又为什么改变强制措施?需要相关证据来证明改变强制措施的必要性。

至于周某某本人的认罪供述,当庭他陈述是因为办案人员再三给他做工作,要他为父亲承担一些责任,他才按照其意图供述的。

三、被害人窦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因此,理应减轻被告人的罪责。

被害人多次强奸被告人的妹妹,在强奸案的被害人周凤家人找到他家时,他竟然还先动手打人,办案民警也陈述其强奸罪已基本查明,并且认为不羁押不足以解除社会危害性,将其送往看守所羁押。因此,就窦某某的重大过错而言,也应依法对我的当事人减轻处罚,在基准刑的基础上,至少减轻40%的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周某某只应该承担殴打窦某某致其三根肋骨骨折且没有严重后果的责任。

请本案合议庭考虑并采纳,谢谢。

山西祥昊律师事务所梁雪香

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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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智飞   梁雪香律师,籍贯山西临汾,现山西太原人,中国农工党山西省委组委委员,山西祥昊律师事务所主任,梁律师热爱法律工作,稳重敬业,成功代理了多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得到当事人的由衷好评。刑事方面,运用有效的辩护策略来保护被告的权利,靠睿智的头脑和丰富的辩护技巧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真正把握法律所赋予正义的涵义!法律顾问工作,具体工作包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合同拟定、审核、陷阱防范。擅长处理民事债权债务纠纷、抵押/质押业务、人身伤害民事损害赔偿、婚姻继承纠纷、合同纠纷等。熟知诉讼事务流程,可为当事人提供更简便、更有效、更具操作性、对诉讼对方当事人更具威慑力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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